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是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各类活动的分支机构,为规范协会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制订《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架构
朝阳物协下设七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党建工作专业委员会、智慧物业专业委员会、培训交流专业委员会、老旧小区事务专业委员会、安全和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法治物业专业委员会、第三方服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总则
1、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及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会长会议审查同意,提交协会理事会议审议批准,通过后开展工作。
3、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团结、组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分支机构,是为推动本专业健康发展的非营利机构。
4、专业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申报
1、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协会会长会议批准后提交理事会表决。
2、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要求: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依托单位和人员的支持。
3、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专业委员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意见;
(3)依托单位的支持或承诺函。
4、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会长会议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
5、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1、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文和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2、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擅自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3、更换专业委员会主任须报协会会长会议批准。
4、协会秘书处应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工作会议。
5、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办事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