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专业委员会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领和开据各种发票。对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可直接由承办单位开据发票;对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捐赠与资助类收入,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开具发票,协会在财务设立“专业委员会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支配。
7、专业委员会可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
8、专业委员会每年一月二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会长会议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活动情况,同时提交本年度专业委员会活动安排。
9、专业委员会在工作活动开展前十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10、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1)擅自以协会名义公开活动的;
(2)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3)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对外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4)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5)未经协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6)专业委员会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11、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12、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1)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2)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3)社会捐赠与资助;
(4)会员缴纳的会费。
13、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
14、专业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15、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协会理事会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更好的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党建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关于中央和市委、区委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朝阳区物业企业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2、加强协会“两新”会员的党建工作,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3、指导和服务协会会员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建立党的组织,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4、负责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开展全体会员党建工作的议事协商,引领全体会员党组织,共抓基层党建,共商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