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协会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布各项登记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的信息公开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协会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七)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八)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批准单位等;
(九)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应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责任。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