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协会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布各项登记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的信息公开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协会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七)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八)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批准单位等;
(九)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应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责任。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协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十一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信息,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人(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协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或单位,损害本协会利益、或违反协会章程、或违法违规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初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高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九条 本协会对外发布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协会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发布的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3年8月10日第一届第十一次理事会审议后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