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十一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信息,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人(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协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或单位,损害本协会利益、或违反协会章程、或违法违规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初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高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九条 本协会对外发布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协会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发布的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3年8月10日第一届第十一次理事会审议后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