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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23-08-10 | 23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协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十一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信息,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十三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 任何人(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协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或单位损害本协会利益、或违反协会章程、或违法违规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初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 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高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 协会对外发布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二十 协会会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协会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发布的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二十一 因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二十二 本制度经2023年8月10日第一届第十一次理事会审议后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