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促进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本会利益和本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六)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七)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八)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 本会发生上述第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或重要活动的,应当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告时限要求进行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秘书长及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均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秘书长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背景资料书面文件报送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秘书长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理事会汇报,提请理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凡对重大事项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报告的,视后果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