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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139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经2020年9月9日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2024年8月1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是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各类活动的分支机构,为规范协会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制订《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解决行业痛点问题,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谋划我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思路,探索行业转型升级方向与路径;研究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专业化的理论及实际解决方案。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并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依托单位和人员的支持。

第六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业委员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意见;

(三)依托单位的支持或承诺函。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会长会议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本文和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办事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