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党员须到驻地社区报到;
(八)物业服务企业服从社区党委领导,融入社区管理,参 与社区建设,化解社区矛盾,让社区业主满意。
(九)积极收集各类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信息成果,向本会提 供交流学习渠道。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 年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 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单位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 或法律用途。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负责人、 联系人信息变更等,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秘书处在服务平台上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十六条 会员晋升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见《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单位实行测评管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公告。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四)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