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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公约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19-10-31 | 17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党员须到驻地社区报到;

(八)物业服务企业服从社区党委领导,融入社区管理,参 与社区建设,化解社区矛盾,让社区业主满意。

(九)积极收集各类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信息成果,向本会提 供交流学习渠道。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 年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 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单位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 或法律用途。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负责人、 联系人信息变更等,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秘书处在服务平台上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十六条 会员晋升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见《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单位实行测评管理。


第三章 会员服


第十八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公告。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四)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